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2.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与跟单信用证不同,光票信用证不要求卖方提供货物单据,而是仅凭汇票或收据等简单文件即可获得付款。这种信用证通常用于支付非货物贸易,如服务、咨询等。
3.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允许信用证的受益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使第三方能够享受信用证的支付保障。这在中间贸易或涉及多个供应商的交易中比较常见。
4.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Credit):是基于原信用证开立的新信用证,用于支持中间商与实际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背对背信用证与原信用证相互独立,但可能受到原信用证的某些条件限制。
5.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它像一个循环的资金池,在一定时间内和金额范围内,卖方可以多次支取款项,无需每次都申请新的信用证。循环信用证适用于长期的、频繁的货物供应关系。
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应申请人(通常是买方)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通常是卖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的本质是一种银行信用,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的表面一致性,而非货物本身。
银行信用证的作用有多种:
一是担保付款的作用:由于一国的卖方不了解另一国家的买方的信誉和支付能力,只有在先付货款,或有银行信用证的条件下才会发货。因为买方银行的信用提供了担保。
二是融资作用:卖方在信用证到期前急需用款时,可以将该信用证质押从第三人处(或者银行)取得贷款。买方也可以申请银行垫款,提出信用。
三是便利作用:除了信用证有担保付款和提供融资的服务外,还对买卖双方有便利的作用。双方的资信调查,对担保登记或质押办理,付款的安排等都被信用证简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