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载明设备能代替环评和验收吗?涉变更项目一定要重申排污许可?
问:
某染整企业环评审批文件没有定型机,国版排污证设备数有4台定型机。该单位的4台定型机正在使用。请问国版排污证核发的设备数能否代替环评审批,这4台定型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情况?
答: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是两个程序,排污许可载明设备并不能代替环评和环保验收。请根据实际情况向属地环保部门确认多出的设备是否应办理环评报告书、报告表。
这种情况属于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后建设内容发生了变动。可以对照生态环境部已经发布的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在企业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时候,生态环境部门会主动核实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相比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动。如果项目不属于重大变动,会按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如果项目属于重大变动,会告知建设单位需要重新去做环评,等通过环评审批后才会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关于重大变动界定依据和管理要求
(一)界定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变动,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对照《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环境部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按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
(二)管理要求
涉及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变动内容开工建设前,向现有审批权限的环评文件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对于原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拟重新报批时对照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该项目原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要求不得擅自降低。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点、简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的项目涉及重大变动,分以下三种情形办理排污许可证:
变动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涉及本项目)的,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增变动内容);
变动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不涉及本项目)的,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新增项目整体内容);
变动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重庆静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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