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子产品销毁
1.经长期使用,主体结构陈旧,主要部件已磨损破坏,精度低劣,已达不到的工艺要求,无修理价值的;
2.因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3.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基础件已严重损坏,修理后其技术性能也不能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的;
4.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过原值50%以上),继续使用成本大不经济的;
5.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长期失修的;
6.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升级不经济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7.设备经济效益差,无经营价值的;
8.自制非标准设备、机具,经生产验证和技术鉴定不能使用而无法修复、改装利用的;
9.公司发展规划需要变更不再经营的。